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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小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酉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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