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余金珠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彭德深
彭德鴻
彭德浪
彭樑妹
彭語婕
彭瑞珠
彭瑜婷
彭兆徵
周日春
彭宥勝
彭德仁
彭德惠
彭亮妹
彭貴琴
黃明茂
彭兆民(即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
彭兆緯(即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補測量被告所有建物占用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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