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訴,655,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林沅龍 
訴訟代理人  林萱旻律師
被      告  林勤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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