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訴,765,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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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黃群群
追加被告 彭政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被告,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具狀追加被告彭政坤,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依首開說明,其追加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對追加被告彭政坤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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