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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昕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虹君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11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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