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蔡柳東
被 告 蘇建能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蘇建祥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蘇建信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蘇麗珠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蘇火木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蘇金釵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謝旨穎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謝旨祐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謝國樑即蘇清俊之繼承人
林靜江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
林靜川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
林靜隆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蘇雙即蘇清俊之繼承人,住苗栗縣○○鎮○○里○○路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靜江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靜川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及被告林靜隆即蘇雙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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