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120,2024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被 上 訴人楊佳樺

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葉文海
上訴人莊文旭


莊家權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11樓之6

莊文豐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 7-12

陳松裕

莊文煌

莊耀恩

莊以琳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儀蒂

上訴人莊珮柔


莊慧敏



莊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6月24日、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