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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被 上 訴人楊佳樺
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葉文海
上訴人莊文旭
莊家權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11樓之6
莊文豐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 7-12
陳松裕
莊文煌
莊耀恩
莊以琳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儀蒂
上訴人莊珮柔
莊慧敏
莊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6月24日、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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