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1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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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昀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鄭亦珊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查明尚未交付之系爭觸控面板,成品、半成品、材料庫存數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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