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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楊森輝
曹永端
張忠俊
鄧數香
徐國振
楊王淑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日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張世超、王振華、陳淑琴、林淑卿、張格瑋、謝政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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