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55,2024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蔡宗惠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李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李冠憲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