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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蔡宗惠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李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李冠憲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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