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84,202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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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被 告 呂錦祥
李翠真
吳晅菱
李重威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前列呂錦祥、李翠真、吳晅菱、李重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追加被告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慈玄濟世靈修中心提起本件訴訟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訴訟要件始無欠缺,然該中心管理人游秀華管理權存否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確認代表權事件(下稱另案事件)審理中,準此,游秀華是否為原告系爭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合法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訟行為等事項,既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且此項爭議應以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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