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91,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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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韓君男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廖美珍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7款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同性,先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共通性或關連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可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庶能統一解決紛爭,用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6台上第4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6日追加終止借名登記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107頁),核原告前開訴之追加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韓君男原為福記、福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聯公司)之創辦人及負責人,擁有福聯公司全部股權且獨力經營福聯公司多年;

被告廖美珍則為原告之前配偶,惟雙方婚姻關係於96年7月5日因離婚而消滅,原告因操勞過度,近年精神氣力漸有不支,乃有縮減事業經營之規模、先行養病之考量,遂與被告商議以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做價、將原告本人所有福聯公司之全部股權做價交被告承受,並改選被告廖美珍為福聯公司董事後,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為「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孰料,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援兩造共同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後,竟拒向原告依約給付1千萬元股權移轉金,經原告催討,被告雖不否認兩造間確有股權移轉之合意,惟竟以「兩造約定股權移轉金僅區區70萬元」之虛詞、拒絕依約給付1千萬元,而僅匯款70萬元推諉其責。

原告憤而退款後,另以存證信函函達被告,除以被告經再三催告逾期未履行契約、具體表明解除兩造股權移轉契約之意思表示外,再以本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兩造系爭股權移轉契約意思表示之通知。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福聯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權移轉登記 為原告所有。

⒉被告應撤銷其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下章程變更登記之意思表示,並回復福聯食品有限公司原公司登記狀態。

⒊第一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兩造為前配偶關係,福記食品有限公司、福聯食品有限公司並非由原告經營,其也無全部股權,原告本業為房地產借貸等,福聯公司實質負責人本來就是被告,福記公司實際上設址也是與福聯同一,向來均由廖美珍經營管理,不論離婚前後皆然,原告僅係掛名負責人而已。

1ll年00月間,原告陳稱恐有訴訟糾紛,為免債權人日後波及公司經營,故將負責人回歸予被告,會計師建議做「金流」比較好,故而議定匯款70萬元,日後再將70萬元領出交回,符合表面上「股份移轉且有對價」之現象,避免遭徵贈與稅,被告依約匯款70 萬元予原告,原告也將70萬元提領現金返還被告。

兩造間並無以1千萬元達成移轉福聯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之合意,股東同意書至多是表明股份轉讓予被告,該股份是由當初原告出資1千萬元,不能推論就是公司股份作價1千萬元。

公司股份價值若干,本非可以直接從登記額而推認,反而公司登記資本與公司實際價值,往往有莫大落差,此為基本社會常識。

111年00月間,福聯公司帳面上略有虧損,更不可能市值一千萬元。

況且,當初原告應無出資1千萬元。

福聯公司於101年11月2日設立,當時負責人就是被告,於103年11月10日移轉名義負責人給原告,於111年l0月13日再回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

若如原告所稱,真係移轉福聯公司股份作價1千萬元,原告更是要催討餘款930萬元才對,怎麼可能原告主動退款70萬元?70萬元就是雙方走個流程避免遭課贈與稅,實際上只是股份回歸實際經營權人,使名實相符而已。

福聯食品有限公司設立初始負責人就是被告,後移轉登記予原告也僅僅是借名登記,而今負責人回歸實質所有人即被告,本是順理成章之事,並無福聯公司全部股份作價1千萬達成買賣標的之合意,原告之訴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上開以1千萬元買賣股權及借名登記之事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否認,辯稱:福聯公司實質負責人本來就是被告,並無作價1千萬元達成買賣合意,亦非借名登記等語。

是以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為:兩造間是否有以1千萬元達成買賣福聯公司股權合意?兩造間是否有借名登記合意?

㈠、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是借名登記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就特定財產,約定以他方名義登記,他方允為出名登記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始能成立。

且主張有借名委任關係存在事實之人,於他造未自認之情況下,須就此項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證人陳清霖證稱:我有幫福聯公司及福記公司做報稅的業務,福記公司我大約做20年了,福聯公司我應該也有做10多年。

認識韓君男、廖美珍應該也快20年了,每年報稅都是給我報的,有幫韓君男、廖美珍承作111年10月12日關於股權移轉的業務,我印象中,應該是韓君男請我到他們公司,他那個時候有想要轉讓一些股份,然後就問我有關轉讓股份會衍生的問題,那個時候有廖美珍和她兩位小孩,當天大概就是問到如果轉讓給小孩要怎麼辦、會有什麼問題,我說你們是親屬,看你是要用買賣的方式還是要用贈與的方式,但贈與會有贈與稅,以及每年有免稅的額度,她有三個小孩,那個時候我就是提供這些稅務的諮詢,如果轉讓給小孩要用什麼方式、會衍生什麼樣的稅務問題。

後來是由韓君男轉讓給廖美珍。

我們一般做轉讓,原則上要製作股東轉讓同意書,而股東轉讓同意書上面就會把公司資本額寫上去,當時公司資本額是1000萬元,由他們兩位簽名,這樣就可以去經濟部辦理股份轉讓。

因為資本額1000萬元,就必須要寫資本額的金額,經濟部一般實務上就是這樣就可以辦理轉讓登記。

為了符合經濟部規定的一些程序,必須跟公司的資本額相符,才能算是全部轉過去,所以才寫1000萬元,也可以寫500萬元,但500萬元就是轉讓一半,因為全部的資本額是1000萬元,而他們雙方當時的意思是要把股權全部轉讓給廖美珍,如果寫少,就會變成部分轉讓,就會按照比例,韓君男的出資額是1000萬元,如果他要轉讓出資額500萬元,我們就會寫出資額500萬元同意轉讓給廖美珍,如果要轉讓1000萬元,我們就同意出資額轉讓給廖美珍,但我所寫的是符合辦理經濟部變更的要件,至於實際上他們約定要給多少金額我不清楚,他們真的給多少錢我真的不知道。

當時在辦理時,沒有聽到他們有說要給多少錢嗎,但他們有問我說會有什麼稅務問題,我是說像這種股份轉讓,一般後續國稅局有可能會查,國稅局就是查股份轉讓交易會不會有獲利,我建議他們說至少要有做金流,因為一般實務上很多交易有可能用現金支付或債權折抵等等,有很多種可能性,一般如果遇到有國稅局查核,我們就是擔心國稅局要我們提出股份真正有價金對價的轉讓,要不然可能會變成贈與,就會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所以我是提出這樣一個建議,至少要避免後續轉讓後有後遺症,當然不一定會發生,但我畢竟站在諮詢的立場,我就建議他們說還是要做一些金流,我當時是提供他們這樣一個建議而已,但沒有提到說要多少錢。

我是有提說公司目前帳面上價值很低了,是虧損的狀態,但我沒有說用一個金額來做金流,我希望他們做的金流是越高越好,因為帳面上的虧損不代表最後國稅局一定會認同,因為只要被稅務單位查,總是會有一些風險,稅務員會要求提供很多資料來佐證等等。

當天有韓君男、廖美珍、兩個兒子和我,女兒沒有在場。

是福聯公司在帳面上沒有賺錢,從他提供給我的報稅資料,我從收入、支出看起來是沒有賺錢、是虧損的,但實際上有無賺錢我不知道,因為中小企業的情況很複雜。

福聯公司成立多久我不曉得,應該有10幾年,從成立後幾乎每年都是虧損。

我大概跟他們提到公司目前帳面上是虧損的,業主股東往來滿高的。

應該是說股東韓君男借錢給公司,因為公司資本額如果虧了,錢不夠,一定要從外來資金,而外來資金不是跟銀行借就是跟外面借。

公司一直都是虧損的狀態,但都是從韓君男那邊拿錢出來填補虧損,因為他不是跟銀行借,也沒有跟外人借,那一定就是跟股東借。

所以帳面上有一個帳是做韓君男借錢給公司的帳。

大約借了有好幾千萬元。

除了辦理111年10月該次股權移轉之外,有辦理過福聯公司兩次股權移轉,反正韓君男跟廖美珍就是轉來轉去,我們都是照韓君男的指示。

成立的時候,好像福聯公司的負責人股東是廖美珍,後來在一百零幾年又轉給韓君男,111年韓君男又轉給廖美珍。

三次股權轉讓都是韓君男委託我辦理的。

說明公司帳目時,通常都是韓君男邀請我過去。

當初福聯公司設立登記時,但上面一定寫廖美珍,因為當時唯一股東是誰,大概就是一定會寫他。

匯款單不會送,我們會送存摺,就是福聯公司設立的時候,福聯公司在銀行開戶的存摺,假設是廖美珍匯入的,1000萬元會在福聯公司的戶頭,我們只要影印該戶頭送經濟部就可以,不用提供匯款單。

從福記公司開始一直到福聯公司,主要給我重要指示都是韓君男,比方說公司要做任何變更,因為這種涉及到公司的權益,如果是平常一些事務性的報稅,有可能是廖美珍會跟我們小姐聯絡,廖美珍很少會找我。

福聯公司一開始成立時,當時韓君男就說用他太太廖美珍當負責人。

實際出資人是何人,這個我不可能知道,沒有告訴我,當時他們是夫妻,我們也不會去問。

福聯公司、福記公司都有變更負責人,變過大約2次至3次。

都是韓君男指示的,韓君男只要指示我們怎麼做,我們就遵照他的指示去做。

如果韓君男指示是要全部,我就是寫1000萬元。

換負責人的時候不用寫到全部。

這幾次韓君男應該都是指示要全部,所以我寫的應該也都是1000萬元,但福記的資本額是600萬元,我就會寫600 萬元。

負責人這樣變來變去,中間有無給實際的錢或金額, 我都不了解。

以前幾次就是韓君男打電話來,我或我請同事直接就去處理,根本沒有開會討論,這一次可能是他的小孩長大了,想知道這些流程,畢竟以前變更的時候,小孩還小,這一次我也不曉得為何他們會比較慎重,小孩來這邊也問了很多其他一些問題,因為之前他們是夫妻兩個人變更,比較沒有問題,夫妻就算是贈與也不會有贈與稅,所以國稅局查也不會有任何問題,這一次在討論當中有提到如果轉讓給小孩,我就會警覺這個東西會有稅的衍生問題,所以我就建議他們說這個東西要注意等等的,我是這1、2年才知道韓君男跟廖美珍已經離婚,如果韓君男要轉讓給廖美珍,也會有贈與稅的問題,所以我就說一定要有金流,我才會提出這樣的建議,以前他們都還是在夫妻的階段,根本就不用給任何建議,他們也沒有請我去做諮詢。

為何後來韓君男是轉讓給廖美珍,這要問韓君男自己,反正我們就是聽他的指示辦理等語(本院卷第139-151頁)。

證人即兩造之子韓明辰證稱:這份股東同意書應該是當初我們跟我父親韓君男、陳清霖律師討論時,當時我父親有提到要節稅的部分,要用公司轉讓的方式來節稅,這部分我們討論出來合適的人選是我母親,但他們是用股東往來的部分,就是陳清霖律師建議我們這樣做,可以用來節稅,當初的建議是說,用一個金額來做業主往來,但好像沒有提到1000萬元的部分,所以我也不是很清楚為何上面寫1000萬元。

股東出資1000萬元,這應該是我母親他們當初設立公司的價值。

當初跟會計師、我父親討論時,是沒有說到這間公司有價值到1000萬元。

當初只有說要用大約70至100多萬元的業主往來來做投入。

最後有交70至100多萬元給原告,應該是用匯款的。

後來我父親有拿70萬元回來交給我,他有說這是要交給我母親的。

大約在112年2月底、3 月初的時候,在我們公司門口,公司地址在新竹縣○○市○○○路00號。

原告把70萬元交給我,父親就是請我交給母親。

父親沒有交代說請母親要給1000萬元是112 年2月的時候,地點在福聯公司二樓的會客室,在場有我、我哥哥、會計師、我父親。

母親中途有上來一下,但沒有一直在場。

因為公司也是在營業中,需要母親在場,所以母親就無法一直待在那邊。

除了母親沒有全程在場之外,我、我哥哥、陳清霖會計師、原告韓君男這4個人從頭到尾都在場,當時討論的過程,有提到70至100萬元,後面確定才是70萬元。

那時只有說大約金額,沒有確定是70萬元,但後面我們有跟會計師聯絡,他說這個金額是OK的。

當初我們有討論到福聯公司當初也是有負債的情形,帳面上是負債的,我們也是依照會計師的建議,我們有提出用一個金額來做業主往來。

陳清霖會計師有拿報表給我們看。

70萬至100萬元是陳清霖具體的建議韓君男他也沒有表示不同意,後面他是有同意的。

他是聽會計師的建議,所以他也沒有表明實際要多少。

當場沒有討論到贈與或無償送給母親,就是要用業主往來。

是父親想要用股權轉讓的方式來達到節稅的效果,她是合適的對象,沒有說是暫時。

因為我母親是實際的營運人,她都是在管理公司,福聯公司也是母親跟父親一起創立的,我們的資歷、立場及實際狀況也不適合接下公司,因為我們畢竟剛出社會,所以我們就是討論由我母親來做公司的負責人,因為她之前也是公司的負責人,只是有再轉讓給我父親。

父親拿70萬元給我就是叫我交給母親,沒有提到為何叫我交給母親。

福聯公司名下有貨品、貨車大約有8台左右。

帳面上確實是負債的。

那時會計師給我們看的是110年的。

當時討論的結果是說,福聯公司是負債的,所以我們要設定一個金額做業主投入,會計師沒有說實際價值是70萬至100萬元,是後來討論出來這個金額是OK的。

當下就是我父親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我們有討論說是否我們要先做轉移公司的部分來節稅,所以才會想說要轉移,看是給我們小孩子還是我母親比較合適。

確實當下我父親身體狀況剛出加護病房(改稱)剛出院,他的狀況一直都沒有很好,他自己有提到他狀況不好,是否要先來做這個動作,來降低遺產稅的部分。

當時沒有討論到被告要用1000萬元來跟原告把福聯公司的股份買過來。

當時我父親剛開始要洗腎,他的狀況一直都很不好,後面也有一直住院,他住院也有昏迷的狀況。

我父親有出院,就是後面有好轉,然後才出院,他中間也有轉到普通病房,我們等到他出院,後面他才找會計師跟我們一起討論。

就是討論如果萬一我父親有身故的情形,是否要提前先轉移公司,或是一些我們自己的財產(改稱)當時是討論到公司。

父親還有其他財產沒有一併做處理,因為我們當時是討論公司的部分而已。

實際上全部有哪些財產我沒有非常清楚,但還有房地產及股票。

因為當時是針對我們這個部分能不能先處理,因為這個有關於公司的問題、合適的人選,所以只有先講到公司看是要怎麼去處理,其他的部分還沒有去處理,當下沒有很急性。

父親當時在外面應該有跟銀行貸款。

在111年10月5日簽立股東同意書時,當時他們是離婚的狀態。

離婚之後,因為我們小孩的關係,還是住在一起,但後面到後期我父親都有搬出去住,大約去年11、12月我父親就開始有到他的別的房子去住了。

實際上主要都是我母親在處理福聯公司的大小事務,我父親很少部分在做,就是一些設備上有問題時,我父親有幫忙找做冰箱的廠商或硬體設備商處理器材維修,但我母親就是負責廠商、客戶及一些人員的問題,比如會計人員的應徵,這些都是我母親去處理的。

是,因為從我們小時候開始,我父親的身體就一直沒有很好,從我國小開始,我父親不定期會因為身體狀況住院,無法一直待在公司。

我是89年次的。

從我就讀國小三、四年級開始,大約是99、100年左右,因為我父親本身有一些痛風,所以比較常開刀,近期才是腎臟的問題,中間其實都是我母親在負責公司的營運,因為我們畢竟還小,也沒有人可以幫忙我們處理,所以我母親會需要處理公司的問題。

公司當時帳面上是負債的,會計師提議要做業主往來,就是說用入股的方式來轉移公司的負責人。

父親拿70萬元給我,我父親是說這是要歸還的,就是我父親有說這是要給我母親的。

我父親當初講的這個金額,畢竟就是在於要轉移公司負責人,這個錢就是要歸還給我母親。

應該是做一個形式上的轉移。

就是當初講好70萬元,那就是要轉給我父親,我父親會把這個70萬元還給我母親,這是後面他有講到的。

在當時要做轉讓時,就已經講好這筆70萬元要還,我們有跟會計師討論,我父親當時也在場,後面我母親上來時也有講到這部分,這70萬元是要還回來的。

因為他們關係一直都沒有很好,後面我父親比較不願意在家裡繼續跟我母親有接觸,所以就選擇去外面住。

當時確實我父親已經搬出去了,應該是去年8、9月討論的,70萬元歸還的部分也是在有討論後才有匯款的動作及歸還。

搬出去後,我父親又來還70萬元。

之前就有講到財產的事情,但當下算是有提到,我們也有幫忙溝通。

他們會提到名下房地產的問題,有提到這個要不要再做討論,但也沒有說要直接分配給誰等語(本院卷第89-106頁)。

㈢、核前開證人證述與福聯、福記食品公司歷次登記資料相符,堪以採信。

按財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究非僅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一種。

依前開證人所述,原告係因住院期間曾昏迷,出院後就遺產預作處置,減省遺產稅捐,此亦與原告起訴狀記載相符(本院卷第10頁),且原告與陳清霖、韓明辰商談時,被告當時並未一直都在現場,尚難認兩造已有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自難認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

再者,兩造因向會計師諮詢以70萬元作為業主往來金流,原告事後並自行返還70萬元,亦難認兩造有合意以1千萬元做為股權移轉登記之價金。

原告主張尚難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契約、解除1千萬元股權移轉契約關係起訴,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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