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9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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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李桂英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呂美怡即楊凱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美怡為被告楊凱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凱戎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

茲呂美怡為被告楊凱戎之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呂美怡為楊凱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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