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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3條分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幫忙將除權判決附表所示股票號碼加註公司代碼「8183」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所載之股票號碼即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號碼(卷第9頁),且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裁定所示之股票號碼相符。
是以本件除權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72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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