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除,152,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永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9月17日 5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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