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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詹斯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2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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