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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潘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X-82379-3 1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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