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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查梅君即查顯華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人 查道晴即查顯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002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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