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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黃彥奇
代 理 人 黃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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