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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薛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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