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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羅群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黃健芳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112年1月31日 10,406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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