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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林王菊英
訴訟代理人 許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2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3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4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5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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