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除,297,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呂學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