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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威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宏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7月5日 71,925元 ZL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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