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沈國塘
代 理 人 劉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劉惠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南區下竹里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惠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惠美(女,民國00年0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失蹤前設籍:新竹市○區○○里○鄰○○○○○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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