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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徐有財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徐有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徐有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有財(下稱其名)於民國110年2月8日經列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徐有財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稅務系統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其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入出境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申請國民年金或投保勞工保險紀錄、新竹○○○○○○○○查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資格紀錄、新竹市政府查詢請領各項津貼或服務紀錄、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查詢死亡、火化或殮葬設施使用紀錄,皆無徐有財之相關資料之各該機關回函等件為證。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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