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對人歐陽紅俤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歐陽紅俤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歐陽紅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歐陽紅俤於民國110年2月8日經列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歐陽紅俤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書、補報戶籍申請書、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及其向及其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入出境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申請國民年金或投保勞工保險紀錄、新竹○○○○○○○○查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資格紀錄、新竹市政府查詢請領各項津貼或服務紀錄、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查詢死亡、火化或殮葬設施使用紀錄,皆無歐陽紅俤之相關資料之各該機關回函等件為證。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文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