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亡,1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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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4號
聲請人陳家進

相對人陳瑞真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瑞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陳瑞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瑞真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65年2月26日失蹤,自相對人之父於89年4月13日至新竹市警察局報案通報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是相對人已生死不明多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瑞真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新竹市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姊、相對人之妹即陳瑞穗證述之內容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而向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就醫紀錄,亦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10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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