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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劉向霖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60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另異議為受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處分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為趙玉婷,然提起異議人為劉向霖,亦未具合法之委任狀,異議人並非異議權人,並無權對司法事務官所為原裁定提起異議之餘地,其所為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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