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全事聲,7,202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邱姸汝

相 對 人 李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3月22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4月1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113年4月24日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於法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其對異議人有不當得利債權,獲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得以新臺幣(下同)33萬4,000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就異議人於本院轄區內之財產在1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但相對人不過是以異議人應負擔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6.73平方公尺)及其上新竹縣○○鎮○○段00○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或分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房貸債務每月9,000餘元進行推算,此數額異議人認為不過10餘萬元,尚難達百萬元,難認釋明假扣押請求,且究竟異議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隱匿財產、異議人移轉遠方、逃匿無蹤等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原裁定通篇隻字片語就認為有假扣押原因,更顯無理,相對人既未釋明則無從擔保以補釋明不足,爰依法提起本件異議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 1、兩造本為夫妻關係,離婚後涉訟本院,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3號確定判決判命:①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各二分之一比例予以分配。

②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54萬6,368元及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③確認系爭房屋內如附表1所示之家電為相對人單獨所有。

相對人其餘之訴駁回(見原審卷聲證3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

2、上開確定判決後,相對人再以異議人應負擔111年9至11月系爭房屋貸款,聲請本院核發111年度促字第3469號支付命令確定,亦即異議人應向相對人給付:①9,260元及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9,260元及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③9,311元及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見原審卷聲證5本院111年度促字第3469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異議人另因返還代墊款,亦即111年12月至112年1月應負擔系爭房屋貸款,經本院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8號判決應向相對人1萬8,732元及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見原審卷相對人聲請狀、聲證6本院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8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

3、系爭不動產經過變價分割,因借款債務形式名義債務人僅有相對人,異議人只有提供物上擔保,故先就相對人進行取償,扣除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用2萬5,548元與抵押權擔保債務320萬7,402元,相對人僅分得55萬2,544元(見聲證7本院111年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聲證8發還案款55萬2,544元函),異議人則是獲配310萬2,135元,實際上卻未分擔上開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用2萬5,548元與抵押權擔保債務320萬7,402元(見聲證9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6465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聲證10異議人民事執行案款匯款入帳聲請書),但從本院111年度促字第3469號支付命令及本院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8號判決可知兩造間內部關係本即應分擔系爭不動產貸款債務,因此相對人主張不能僅有相對人自己一人以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獲配金額支付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應由兩造共同內部分擔1/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用2萬5,548元與抵押權擔保債務320萬7,402元,此部分金額至少100萬元,核屬就假扣押請求盡釋明義務。

(二)關於假扣押原因:本件雖不存在異議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但此等情況不過只是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判斷標準之一,面對相對人釋明異議人至少有100萬元不當得利,本院職權調取異議人最新稅務資訊(見限閱卷),異議人財產與相對人債權相差懸殊,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並參異議人因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所發還金錢(見原審卷聲證9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6465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具有較不動產易於隱匿,常致債權人日後難以追查及為強制執行性質,難謂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全未釋明。

五、綜上,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提出相當證據予以釋明,雖釋明尚有未足,然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司法事務官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並無違誤之處,異議人仍執前詞認為原裁定違法,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