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曾文俊 住新竹縣○○市○地里0鄰○○路0段000 巷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萬梓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