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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鄒永昌
代 理 人 何宗霖律師
劉芷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一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裁定可稽。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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