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執,9,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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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鈺軒

相 對 人 悠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瑋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而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於113年6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包含加班費新臺幣(下同)95,831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5,000元等,並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於期限屆至後,並未履行上開調解成立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依上開調解成立應給付聲請人合計100,831元(即95,831元+5,000元=100,831元)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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