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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鄭姝妏
相 對 人 杰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回覆本院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補正之內容,以致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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