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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調 解 筆 錄
(修)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文章
徐志恆
相 對 人 三友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琳
代 理 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陳文章、徐志恆與三
友工業社間聲請調解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
下午6 時05分在本院第4 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政宗
勞動調解委員 林明源
勞動調解委員 吳信昇
書 記 官 黃志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文章
徐志恆
相對人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並確認雙方即聲請人與三友工業社(負責人張玉琳)之勞動契約關係,於民國(下同)113 年7 月1
日終止(終止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二、相對人願於113 年8 月31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文章、徐志恆,新臺幣(下同)222,300 元(計算式:52,000元×4.275)、256,810 元(計算式:61,000元×4.21)之資遣費,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相對人願於113 年7 月8 日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同意不再對相對人請求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文章
徐志恆
相對人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黃志微
勞動調解委員 吳信昇
勞動調解委員 林明源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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