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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盧元隆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僅需先繳納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貳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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