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1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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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巧珮
陳憶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中華照顧者關懷協會、劉志枰、江婉柔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陳巧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74元,原告陳憶民核定為58,10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等請求被告給付之工資、資遣費部分,應暫先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一。
故原告陳巧珮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057元(即請求之工資、資遣費部分之裁判費1,287元【即3,860元×1/3=1,287元】,加上其餘請求部分之裁判費1,770元=3,057元),被告陳憶民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即1,000元×1/3=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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