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2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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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曾于倩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雇傭關係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54,267元,其訴訟目的一致,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訴訟標的價額。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以原告陳報每月工資97,6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應為5,760,000元(計算式:96,000元×12個月×5年=5,76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41元(計算式:58,024x1/3=19,341,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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