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31,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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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明鴻
相 對 人 普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彝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賠償之具體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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