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33,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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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黃瀚寬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禹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先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後,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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