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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文章
徐志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錦德即三友工業社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陳文章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貳仟元;
其中徐志恆核定為陸拾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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