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3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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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王喻萱
相 對 人 楊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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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劉古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調解時明確聲明為請求確認與何一相對人僱傭關係存在,如何計算相對人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元,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是否要對於相對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何提告二位相對人,計算相對人給付85,000元之依據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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