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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鄧珮娟
被 告 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騏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路000 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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