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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彭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貓咪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又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惟聲請人書狀僅記載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至90,000元,並未具體特定請求薪資之「特定數額」,亦未具體敘明請求提勞工退休金之具體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其聲請人請求之「特定薪資數額」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數額」,並以上開「合計數額」乘以5再乘以12,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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