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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告范光明
被告唐一鳴即吉美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台幣(下同)8,800元,並賠償原告因此勞資糾紛附帶工資損害賠償每次1,700元等情,顯未表明原告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註:請表明向被告請求給付之具體總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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