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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告藍文福
訴訟代理人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僅先暫繳納三分之一即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 記 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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