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何如玉
被 告 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雅各安富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參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5,0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3,860元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