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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鍾秉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營業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發給其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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