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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松見昭一即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松見昭一(護照號碼:MM0000000,住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1)為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捷時雅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松見昭一為捷時雅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日商捷時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產目錄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捷時雅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3年3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2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捷時雅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松見昭一為捷時雅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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