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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月花即香港商希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香港商希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希瑞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希瑞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希瑞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向本院聲報希瑞公司清算完結,且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總公司董事決議等件為證,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1號事件審查中,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71號事件卷宗後,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尚未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希瑞公司清算既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希瑞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請待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後,再檢附相關證明另行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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